刚刚!医生“59条禁令”出台,铁腕治医的时代到来
2025-01-21 16:10:01
日前,福建省卫健委制定并发布了《福建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试行)》。
白纸黑字的明确提出59条禁令。
我看了一下,这59条禁令主要涉及商业提成、患方“红包”、企业回扣、欺诈骗保等九方面。
多是大同小异。
但有几点,值得关注,或者说值得警惕。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我一直觉得,这一条,极其荒诞,对医生也很不友好。
只有中国医生,才背负这样的枷锁。
医生治病,需要患者同意,如果不同意呢? 就不治了? 急性脑梗了,你要溶栓,患者不同意,怎么办? 急性心梗了,你要介入,患者不同意,怎么办? 争分夺秒生死一线的事,难道还非要医患达成一致后,才操作? 这不是拿生命健康开国际玩笑? 还是说一个国外的急救例子吧。
这是一位骨科医生访美期间,看到的一例急救。
当时,美国一个跳桥患者,送入急诊室后,身上衣服直接剪掉,不需找谁确认签字。
医生初判病人多发骨折后,立即输血,不需要签字。
一切都是医生完全根据病情的需要,自由裁量进行各种诊疗技术,包括全麻插管,石膏固定患肢。
后来病人出现了失血性休克,心脏骤停,医生稍作心脏按压之后,立马用手术刀片,在没有消毒的情况下切开胸腔进行心脏按摩。
心脏复跳后,直接将病人送手术室剖腹探查,结果发现肾动脉延伸至肾盏处撕裂,无法修补。
随即医生立刻就把患者肾脏摘除。
说摘就摘,没有犹豫,没有请示,没有签字。
干净利落。
这在国内,你敢想象? 没有患者或家属的签字知情同意,即使病治好了,人救活了,你的麻烦也随之来了。
如果没治好,或者有并发症或后遗症,那就更不用说了。
照国内的经验,哪个医生敢像上面那样去做? 这个病人如果按我们的知情同意原则,恐怕是九死一生。
但美国那个跳桥的病人救活了,而且度过了危险期。
这,正是对医生的信任和法规授予医生极大限度的自由处置权,方才救了这个病人一命。
相比之下,不是我们的医生水平不行,而是过度的强调了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压低医生的权利,让许多病人错失最佳救治良机。
世间有三怕:一怕吃错药,二怕走错路,三怕好心无好报。
2、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厂家的医药产品,不得以纸条、便签等形式变相开具院外处方。
这一天,虽然有些老生重谈,但最容易触犯。
医生为什么要推荐患者医院外买药?大家心里得有点数。
如果心里没数,看看下面的视频,就明白了。
无论如何,院外荐药,医生还是要慎之又慎。
今年2月,广州某公立医院一名医生指定患者到院外药房购药被举报。
经查,医生与药店没有利益关系,但是,涉事医生还是被暂停医师职业资格。
如果医生与药房有利益关联,处罚也就罢了,但没有利益瓜葛,还是依旧被处罚。
你说冤不冤? 一腔热情,结果被倒打一耙,风险自己承担。
聊城“假药案”,陈宗祥主任就因为好心院外荐药,被患者家属反咬得黯然神伤。
所以,医生在进行院外荐药时,一定要慎之再慎,以免引火烧身。
开院外处方,意味着医生可能面临被投诉、罚款、甚至停止执业等风险;如不开院外处方,患者可能面临无药可用的风险。
这个问题就像是国足,看看问题明摆,可就是无解。
小时候觉得刻舟求剑中的人好傻,长大之后才明白,你我也会在失去之后,一遍遍返回曾经的地方。
作为医生,老叶和同仁说句真心话,我们活在这个世上的每一天,都充满着各种不确定性,都需要与机会拉扯,与命运对抗。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有什么医疗资源,尽力而已,把握医疗原则。
至于结局不重要。
社会太复杂,尽力保全自己。
粤语中有一句俗语叫:食得咸鱼抗得渴。
当然,任何的选择,都可以,没问题,只要你愿意承担它的代价。
3、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指南、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用药,在尚无有效或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这一条,应该点赞,是一个巨大的规则进步。
我个人觉得,这一条,是包括山东聊城陈宗祥主任和上海陆巍主任等许多医生的心酸与泪水,写就的。
如果不把这个框框突破,那么,医学就永远也不会进步了。
为什么? 因为用新的方法,就一定不会符合现有的说明书或指南。
就拿白血病来说。
几十年前白血病基本上就是不治之症,如果有人宣称治愈了白血病,那妥妥的就是骗子。
现在呢? 绝大部分白血病通过化疗或者移植都能达到临床治愈了,甚至现在有Car-t疗法,能让一些病情较重,没有移植机会的病人,通过用药来获得移植机会。
这一点,我觉得国外做的比我们好很多。
比如美国,医院不鼓励医生写医疗事故报告。
为什么? 两个原因。
一是,美国司法部门对医疗机构的保护。
往往不会深究医疗事故导致的死亡事件。
为什么要保护医院和医生?因为医疗现状的维护者坚定认为,医疗错误不可避免,这就是医疗专业培养和进步的代价。
不做不错,多做多错。
总有年轻医生要拿患者练手,每一名老专家的手上,都有大量的失败案例。
二是,医生过度劳累。
个人错误、财政压力都会迫使医生和管理人员走捷径。
墨菲定律,可能会出错的地方,就一定会出错。
一个患者,进了医院做治疗,除了主治医生外,病房护士、麻醉医生、主刀医生、手术台上的一助、二助,甚至器械产品等,都有一定的壁垒和漏洞。
其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问题,就可能导致这个患者出现风险。
但最终,医生却独自承担所有。
中国的医师资格考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1999年。
至今,也不过才20多年的时间。
医疗系统和金融系统、房地产系统一样,都是最近20多年,才逐渐走上正规化道路。
至今,仍然不完善。
都是新的。
都是刚刚起步。
不仅仅是医学。
医疗、医院、医生,很多时候,很多事,是经不起推敲的。
所以,才有那句话:有时治愈,常常帮助,总是安慰。
这,才是医学真正的作用。
最后的话救死扶伤很容易,只要爱奉献,有情怀就行。
但是人心,却很难参透。
医者仁心,更需要保护。
医院要保护,不能给医生压太大的担子。
患方要保护,不能给医生太大的压力。
法律要保护,不能将医生容错率设置太低。
你将医生束缚太紧,医生怎么能甩开膀子,为患者拼命一搏?患者要救,但医生也要救。
救救医生吧!
白纸黑字的明确提出59条禁令。

多是大同小异。
但有几点,值得关注,或者说值得警惕。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我一直觉得,这一条,极其荒诞,对医生也很不友好。
只有中国医生,才背负这样的枷锁。
医生治病,需要患者同意,如果不同意呢? 就不治了? 急性脑梗了,你要溶栓,患者不同意,怎么办? 急性心梗了,你要介入,患者不同意,怎么办? 争分夺秒生死一线的事,难道还非要医患达成一致后,才操作? 这不是拿生命健康开国际玩笑? 还是说一个国外的急救例子吧。
这是一位骨科医生访美期间,看到的一例急救。
当时,美国一个跳桥患者,送入急诊室后,身上衣服直接剪掉,不需找谁确认签字。
医生初判病人多发骨折后,立即输血,不需要签字。
一切都是医生完全根据病情的需要,自由裁量进行各种诊疗技术,包括全麻插管,石膏固定患肢。
后来病人出现了失血性休克,心脏骤停,医生稍作心脏按压之后,立马用手术刀片,在没有消毒的情况下切开胸腔进行心脏按摩。
心脏复跳后,直接将病人送手术室剖腹探查,结果发现肾动脉延伸至肾盏处撕裂,无法修补。
随即医生立刻就把患者肾脏摘除。
说摘就摘,没有犹豫,没有请示,没有签字。
干净利落。
这在国内,你敢想象? 没有患者或家属的签字知情同意,即使病治好了,人救活了,你的麻烦也随之来了。
如果没治好,或者有并发症或后遗症,那就更不用说了。
照国内的经验,哪个医生敢像上面那样去做? 这个病人如果按我们的知情同意原则,恐怕是九死一生。
但美国那个跳桥的病人救活了,而且度过了危险期。
这,正是对医生的信任和法规授予医生极大限度的自由处置权,方才救了这个病人一命。
相比之下,不是我们的医生水平不行,而是过度的强调了患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压低医生的权利,让许多病人错失最佳救治良机。
世间有三怕:一怕吃错药,二怕走错路,三怕好心无好报。
2、严禁以任何形式向患者推荐具体厂家的医药产品,不得以纸条、便签等形式变相开具院外处方。
这一天,虽然有些老生重谈,但最容易触犯。
医生为什么要推荐患者医院外买药?大家心里得有点数。
如果心里没数,看看下面的视频,就明白了。
无论如何,院外荐药,医生还是要慎之又慎。
今年2月,广州某公立医院一名医生指定患者到院外药房购药被举报。
经查,医生与药店没有利益关系,但是,涉事医生还是被暂停医师职业资格。
如果医生与药房有利益关联,处罚也就罢了,但没有利益瓜葛,还是依旧被处罚。
你说冤不冤? 一腔热情,结果被倒打一耙,风险自己承担。
聊城“假药案”,陈宗祥主任就因为好心院外荐药,被患者家属反咬得黯然神伤。
所以,医生在进行院外荐药时,一定要慎之再慎,以免引火烧身。
开院外处方,意味着医生可能面临被投诉、罚款、甚至停止执业等风险;如不开院外处方,患者可能面临无药可用的风险。
这个问题就像是国足,看看问题明摆,可就是无解。
小时候觉得刻舟求剑中的人好傻,长大之后才明白,你我也会在失去之后,一遍遍返回曾经的地方。
作为医生,老叶和同仁说句真心话,我们活在这个世上的每一天,都充满着各种不确定性,都需要与机会拉扯,与命运对抗。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有什么医疗资源,尽力而已,把握医疗原则。
至于结局不重要。
社会太复杂,尽力保全自己。
粤语中有一句俗语叫:食得咸鱼抗得渴。
当然,任何的选择,都可以,没问题,只要你愿意承担它的代价。
3、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指南、药品临床应用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用药,在尚无有效或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这一条,应该点赞,是一个巨大的规则进步。
我个人觉得,这一条,是包括山东聊城陈宗祥主任和上海陆巍主任等许多医生的心酸与泪水,写就的。
如果不把这个框框突破,那么,医学就永远也不会进步了。
为什么? 因为用新的方法,就一定不会符合现有的说明书或指南。
就拿白血病来说。
几十年前白血病基本上就是不治之症,如果有人宣称治愈了白血病,那妥妥的就是骗子。
现在呢? 绝大部分白血病通过化疗或者移植都能达到临床治愈了,甚至现在有Car-t疗法,能让一些病情较重,没有移植机会的病人,通过用药来获得移植机会。
这一点,我觉得国外做的比我们好很多。
比如美国,医院不鼓励医生写医疗事故报告。
为什么? 两个原因。
一是,美国司法部门对医疗机构的保护。
往往不会深究医疗事故导致的死亡事件。
为什么要保护医院和医生?因为医疗现状的维护者坚定认为,医疗错误不可避免,这就是医疗专业培养和进步的代价。
不做不错,多做多错。
总有年轻医生要拿患者练手,每一名老专家的手上,都有大量的失败案例。
二是,医生过度劳累。
个人错误、财政压力都会迫使医生和管理人员走捷径。
墨菲定律,可能会出错的地方,就一定会出错。
一个患者,进了医院做治疗,除了主治医生外,病房护士、麻醉医生、主刀医生、手术台上的一助、二助,甚至器械产品等,都有一定的壁垒和漏洞。
其中只要有一个环节出问题,就可能导致这个患者出现风险。
但最终,医生却独自承担所有。
中国的医师资格考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1999年。
至今,也不过才20多年的时间。
医疗系统和金融系统、房地产系统一样,都是最近20多年,才逐渐走上正规化道路。
至今,仍然不完善。
都是新的。
都是刚刚起步。
不仅仅是医学。
医疗、医院、医生,很多时候,很多事,是经不起推敲的。
所以,才有那句话:有时治愈,常常帮助,总是安慰。
这,才是医学真正的作用。
最后的话救死扶伤很容易,只要爱奉献,有情怀就行。
但是人心,却很难参透。
医者仁心,更需要保护。
医院要保护,不能给医生压太大的担子。
患方要保护,不能给医生太大的压力。
法律要保护,不能将医生容错率设置太低。
你将医生束缚太紧,医生怎么能甩开膀子,为患者拼命一搏?患者要救,但医生也要救。
救救医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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