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行为不再受行政处罚!卫健委、监管局发文建立柔性执法
近日,陕西省一基层人民政府公布了《陕西省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明确指出部分违法行为若符合条件,可不予行政处罚(绥德县人民政府,2024)。

图源:绥德县人民政府
其实,这则《清单》是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3月,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而制定的政策。

图源: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清单》主要内容为,根据《行政处罚法》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可对违法情节轻微,不影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的初次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清单》列出了22种行为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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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政策发布后,部分网友表示疑惑:“这是在鼓励违规违法?”
对此,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陕西省药品监管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解读一文,特别解释了《清单》中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初次”的期限和范围
《清单》所称“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五年内在药品、医疗器械或化妆品各自领域内,首次发生违法行为,且未跨领域发生过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
五年是指从上一个违法行为立案之日起,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满五年,如果上一个违法行为超过追责期限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则从上一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至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满五年。
对于期限的设定,一是考虑到药品生产经营许可周期为五年,二是《行政处罚法》中对于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设定了五年的追责期限,同时结合案件查办工作实际,将“初次”的期限设定为五年。
二、“及时改正”的时限
《清单》所称“及时改正”,是指当事人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并采取措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使行政管理秩序得到了恢复。
既包括当事人在药品监管部门立案之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也包括在药品监管部门第一次指出违法行为后积极改正到位。
三、适用《清单》不予行政处罚的程序
对《清单》列明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的程序实施,同时应当援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为处理依据,《清单》可以作为不予处罚的裁量说理内容。
《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条件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四、不予行政处罚后应实施相关教育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结合《药品管理法》中规定的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各单位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说服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促进责任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可以看到,“不予以行政处罚”这一处理方式是有条件的,并不仅仅是不追究违法行为责任,而是在保障人民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在法外留“情”,使不了解政策政令而初次违法及未构成严重后果的机构及个人,能有及时改正、减轻影响的机会。
这一政令不是鼓励医药单位违法,而是鼓励其积极改正。

不仅陕西省,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23年12月也曾发布过相关政策,指出卫生健康部门应以“轻微免罚”、“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为原则,合理裁定及纠正违法行为(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

图源: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也印发了《广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版),对2022版的《清单》进行了调整优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制定,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通过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4)。

图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从近些年的执法政策上可以看到,政府开始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方面,倡导宽严相济、法理相融的监管理念。
希望在未来,我国能切实深化柔性执法和包容审慎的监管方法,进一步建设更加包容、更有活力、更显温度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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