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一对母女按摩女,被卫健委没收44万所得,并罚款667万

2024-12-18 16:10:01
一个医疗纠纷,就此转化成一桩刑事案件。

实际上,是一对按摩母女。

两人均被罚款。

母亲陈俊英,通过学习保健按摩技术,拿到了保健按摩师资格证和中医中专毕业证。

女儿梦宇,考取了中医助理医师证。

2020年7月,陈俊英租下了安阳市红旗路街道办事处大道西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一间房子,经营起“自闭症、发育迟缓”的小儿推拿保健。

事件的导火索,缘于一个叫赵德荣的人。

赵德荣有一个孩子,六岁多,蹲不下去,右手中、四指伸不开,不合群,经常发呆傻笑,四处求医无果,就到陈俊英这里求治。

推拿按摩了两年多时间,花费20万。

这天,赵德荣突然就想着,把自己花费的钱要回来。
要求陈俊英返还36万余元。

陈俊英当然不干,因为她认为在她的推拿下,孩子病情好转,这是过河拆桥。

于是赵德荣向当地卫健委的举报,称:按摩两年多时间,发现孩子病情还没好,陆续花了20万。
怀疑陈俊英是非法行医,自己被骗。

安阳北关区卫健委进行立案调查,认定陈梦宇、陈俊英母女二人开展儿童按摩康复治疗是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非法行医。
作出没收其违法所得44万,并对陈俊英罚款6万、陈梦宇罚款617万的处罚决定。
陈俊英不服,申请听证会,但听证结果依然是处罚600多万。
陈俊英还是不服,提起诉讼。
2024年4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卫健委没收其母女违法所得44万、罚款人民币617万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
陈俊英还是不服,进行了上诉。
5月15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判决结果,择日宣判。
这起案件,让我想起了孙继石案。
孙继石,1975年出生在江苏省徐州中医世家,16岁便开始坐诊,在徐州开了中医诊所,行医20年,有口皆碑。
2020年武汉疫情的时候,孙继石自发写出请愿书,自费自愿前往武汉支援抗疫,并且尽自己所能捐赠了近10万元。
2021年11月19日,一名30岁女病人在其诊所去世。
徐州市港务区柳新镇派出所因此拘留了孙继石。
徐州市卫健委在派出所对孙继石进行了询问。
随后,孙继石将铜山区卫健委告上法庭。
2021年1月,孙继石与徐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解,所受非法行医处罚也被撤销,不认定他构成非法行医,允许其继续行医。
看到没有,虽然卫健委的执法处理依据,一直以来都是,凡没有卫健委颁发的医师证,都属于非法行医。
尽管孙继石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但是《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前行医”也属于合法实践,受到法律保护。
无独有偶。
2020年,四川省也发生了一位自学中医知识的业余医生彭某,因救人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带走,并罚款3000万元。
彭某拒绝缴纳罚款,提起诉讼。
结果法院判决,罚款金额从3000万元翻倍增至6000万元。
这一事件背后的故事充满了坚韧与争议。
陈俊英案件,还让我想起了最近刷屏的一则醉驾判决。
这则判决书上的几段话,引人深思: 一是刑法没有、也不可能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规定,因此,对于出罪,只能依理,这个理,就是人们基于社会生活经验的常识常理常情。
法律规定的原则性与案件事实的具体性矛盾,要求司法人员不能机械办案麻木办案,裁判文书的说理不能有违常识常理常情,否则就不能打动人心,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
民生不易,对那些受教育有限、谋生技能不多的弱势群体,我们还是应该心怀悲悯,对他们尽可能的多些宽容。
所以,刑法应该遵循谦抑性原则要求,不要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也唯有如此,才会让人对法律心存敬畏,不至于对罪犯产生同情。
二是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即可;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才予以刑事追究。
刑事追究需谨慎,不宜挤压行政处罚空间,能用行政处罚调整的,就不必启动刑事追究。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并表示已深刻吸取教训的,应以不作犯罪处理为妥。
看完这则判决书,我还想起了很多。
比如温红主任案、李健雪医生案件。
曾经,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主任医师、温红,2015年她所在科室接诊了一位急性白血病高危患儿,因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认为诊疗过程存在严重过错,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裁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判决向原告赔偿532008.7元,并已经执行。
没想到,此后家属竟又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受理并刑事立案,检察院在2019年2月27日对温红主任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一个医疗纠纷,就此转化成一桩刑事案件。
2023年4月12日,案件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若“医疗事故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温红将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吊销执业医师证。
所幸,此案引起媒体高度关注,最终温主任被判无罪。
李健雪一案,经历了1次居住地监视,2家法院,3次庭前会议,4次取保候审,5次延期审理,经历了漫长的8年时间。
李健雪医生最终被判无罪,但作为一个医生最宝贵的青春时光和职业生涯,几乎被这场长达8年的漫长官司彻底摧毁了。
‍‍对此,阿宝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他认为,刑法是以国家公权力保障人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全世界所有的法制国家,都高度重视和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除了中国,没有一个国家在《刑法》中设有“医疗事故罪”这一罪名。
换句话说,中国是唯一在《刑法》中设定有“医疗事故罪”的国家。
自从我国1997年设立了“医疗事故罪”以来,在法学界和医学界取消“医疗事故罪”的呼声就从未间断。
为什么世界各国不设立“医疗事故罪”?因为医疗行业有其特殊性,用于处理恶性犯罪的《刑法》,完全不适合用于处理医疗纠纷。
一是,刑事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之间,应该是伤害和被伤害的关系。
而医生和患者之间,则是帮助和被帮助的关系。
医生是救人,不是害人。
即便医生在救人过程中有疏漏和错判并造成了不良后果,那也只是是救人没救好,而不能视为医生害人。
‍救人没救好,和害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是,刑法只适用惩戒主客观恶性程度都极高的犯罪行为,而不适用于惩戒肉体凡胎的医务人员,在一生的职业生涯中,无法完全避免的疏漏和过错。
没有任何一个医生会不想把病人的病治好。
但限于医学技术的局限,复杂危重患者救治本就是充满了不可预测性,面对患者复杂多变的病情,医生往往必须在第一时间做出判断和决策,这一决策稍有偏差就可能将患者置于万劫不复。
但限于经验和水平问题,每一个医生在其职业生涯中都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并造成严重的后果。
而且,患者病情越复杂越危重,医生出现疏漏过错的可能性就越大。
这世上没有完美的建筑,没有完美的艺术,没有完美的法律,也没有完美的医疗,自然就没有完美的医护。
如果我们拿显微镜去绞尽脑汁找的话,几乎每一个复杂危重患者的救治都能找到瑕疵,无论患者最终存活还是死亡。
如果每一个复杂危重患者救治中的疏漏和过错都要动用刑法处理,那这世上没有医生了。
我们必须明白,造成患者死亡的最根本原因,是疾病。
医生是在帮助患者和疾病斗争,即使医生没有第一时间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医生也并不是害死患者的元凶,而只是没有能够成功阻止病魔。
如果我们一定要拿结果去反推过程,一定要以事后诸葛亮的方式把一个复杂危重患者救治过程中医生并无主观恶意的偶尔疏漏定为犯罪,一定要对漫长治疗期间医生无数决策中偶尔的一两个过错追究刑责,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
对医护人员这样一个特殊的职业,我们必须,有所宽容。